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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为自己投保,受益人为“配偶”,离婚后未婚,身故后理赔金归谁?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10日
引言:
婚后,一方为自己购买保险,受益人为配偶,后离婚,身故后,保险理赔金归谁?有的认为按遗产处理,有的认为归其前配偶?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为自己投保,受益人为“配偶”,离婚后未婚,身故后理赔金归谁?

案例回放:
5年前,已婚的李某为自己购置保单一份,身故受益人为“妻子”,后夫妻因感情不合离婚,保单归李某,离婚后李某没有再婚。
半年前李某意外去世,围绕30万元的身故理赔金,在李某的家人与其前妻王某间发生纷争。

试问:为自己投保,受益人为“配偶”,离婚后未婚,身故理赔金归谁?


法律规定:
1.《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第2项::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2.《保险法》第42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案例解读:
实务中,受益人只写身份关系的并不多见。
一般而言,购买保险时,受益人一栏,一般都会要求明确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如果受益人仅约定了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则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如果根据身份关系无法确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本案例中,李某所购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仅填写“妻子”,离婚后未再婚,身故时因为没有妻子,因此根据身份关系是无法确定受益人的。
根据前述规定,李某身后的理赔金作“遗产”处理,如果被保险人有债务,则需要先行偿还债务,剩余的部分由其继承人继承。


提示与建议:
为自己购买保险,受益人只有身份关系——“配偶”的,离婚后,身故后理赔金的归属简单总结如下:
1.离婚后,没有再婚,则身故理赔金为其遗产,先行偿还债务,剩余由继承人继承。
2.离婚后,再婚,后身故,则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即受益人为其再婚配偶,理赔金归再婚配偶所有。
生活中,很多夫妻尤其是年轻夫妻配置保险时,往往会将配偶列为受益人,一旦婚姻出现变化,将导致身份关系的变化,身份关系的变化有可能导致无法确定受益人,或确定的受益人并非愿望想给到的人。为充分实现身后指定留产的愿望,建议婚姻发生变化的投保人,最好根据自己的愿望明确、变更受益人。

附:婚内投保,配偶为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时理赔金的性质与归属小结:
受益人约定
场景
投保人
被保险人
理赔金性质归属
1、只约定身份关系“配偶”
1)被保险人离后未婚
丈夫
丈夫
按遗产处理(依据保险法解释三-9-(二)-发生时
丈夫
妻子
前夫(依据保险法解释三-9-(二)-合同成立时
2)被保险人离后再婚
丈夫
丈夫
再婚妻子(依据保险法解释三-9-(二)-发生时
丈夫
妻子
前夫(依据保险法解释三-9-(二)-合同成立时
2、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夫妻关系”
1)被保险人离后未婚
丈夫
丈夫
按遗产处理(依据保险法解释三-9-(三)未指定
丈夫
妻子
2)被保险人离后再婚
丈夫
丈夫
丈夫
妻子
参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