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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物流纠纷案例分析—货运代理合同主体的认定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14日
内部委托关系披露时货运代理合同主体的认定?
              吴振举律师

【案情回放】
20041213日,被告布极公司与高风公司签订出口代理合同,约定高风公司委托布极公司代理出口童装一批。
2005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空运委托书,委托原告将一批童装有上海运至纽约,并约定:运费与税款由高风公司支付,费用发票抬头为高风公司。
2005216日,原告向高风公司传真1份函件,内容为高风委托原告承运货物,要求高风公司确认并支付,218日高风公司在传真件上书写由其支付并回传原告。221日原告向高风公司开票45286元。
2005512日,高风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由美国公司支付给被告布极的有关运费等首先向原告支付,并由该美国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应及时通知并扣除运费。同日,被告布极贵司在此函件下方签署同意以上做法的意见。
此后,因该美国公司未付款,纠纷起!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布极公司签空运合同,原告已运出,且签发了布极为托运人的空运单。认为布极公司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同时,高风公司签署保函的行为构成保证合同,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布极辩称:1、该批货物的承运人为高风公司,布极为高风的外贸代理人代其向原告办理出口货运;2、原告明知高风为货代合同的相对人;3、承诺书系高风公司单方意思,反映货代合同的债务人是高风公司而非布极公司。
被告高风辩称:1、该货代合同系其美国客户制定原告运输,由美国客户的上海代表直接与原告联系,高风公司从没有与原告发生联系,后美国公司没付款,自己也在追债,搜易高峰公司不应付款,应由美国公司付款。
【法律分析】
本案收涉及货代合同与金出口代理合同,两被告之间存在进出口代理关系,如何确定此况下的货代合同的向对方,才能确定运费支付责任方。涉及合同法第109403-2条款。
1、布极发给原告的委托书写上,关于运费及税款明确由高风支付,发票抬头也为高风公司,货物出运后,高风也就运费支付等进行确认,三者之间运费的支付约定是明确的,非两被告共同支付。
2、原告在被告披露其委托人是高风公司后,选择了高风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律师提示】
1、本案确定货代合同相对人时,主要是原告在委托时是否披露其与高风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得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本案例,系航空货运律师吴振举在现实案例的基础上整理调整而成,主要用于航空货运纠纷的研究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