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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吴振举:内地大额保单的并发症 及解决之道!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05日
笔者提示:
2016险市热火,引发的港单“后遗症”已出现(见13日本公号文),内地的大额保单潜在的“并发症”是什么?该如何应对与防范?


从香港保单“后遗症”,
看内地大额保单的“并发症”及解决方案
作者:吴振举律师
 
近几年,经济下行,投融资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大额保单——作为高净值人群投资理财、守富和传富重要工具,却意外火了。
尤其是具有较强准理财、储蓄功能的终身寿、年金、分红、投连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无论是香港的、内地的,都火得一塌糊涂。
当然,火气太旺,就易落下急火攻心的病症,甚者留下后遗症与并发症!
 
一、“买势汹涌”的香港保单,出现了“后遗症”?
2015年香港内地客新增保单316亿元,占香港保险业个人业务的总新造保单费的24.2%;而2016年上半年内地访客所发出的保单方面,新造保单保费就达到301亿元,占2016年上半年个人业务的总新造保单保费(815亿元)的36.9%,出现了香港保险人对内地客的前所未有的欢迎与依赖。
1、是什么诱发了香港保单的“后遗症”?
内地客去香港买大额保单的目的主要有三:一是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理财收益好;二是早规划,规避将来内地可能开征的的遗产税,三就是希望转移资金到香港实现所谓的藏富、避债、避税等等目的(你懂的)。
https://mmbiz.qlogo.cn/mmbiz_jpg/Zhpu6uCnUrpiaicTE7LXg55S7blF3XtvsibgiaGOwk6ibxD5x58Fc48mhz9BSuic0uCbCibLJENsZlTsMGJeOkMbSfQKw/0?wx_fmt=jpeg一面是内地实业资金短缺的尴尬,另一面却是部分“先富阶层”巨量资金汹涌外流,这不得不引发监管层的高度重视。于是,继20163月出台“限购令”外,422日,监管层再次发声,提示内地客购买香港保险的风险,即使如此,入港保资仍是源源不断,这直接导致监管层,不得不从资金流通渠道的进一步收紧,直到2017年的12深圳商报爆出CRS背景下“香港保单后遗症出现”——境外寿险保单利益支票,内地银行无法入账兑现,因为“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并未开放”。
2、“后遗症”是伤筋动骨还是?
总之,缓缓落下的资金管路上的闸门,将影响一部分香港险企,也使一部分内地客暂时陷入尴尬,后续是否会发生大规模的无法缴纳保费引发的中途退保、毁约、结算纠纷?不得而知。这给“只管签字投保”的部分内地投保人来说,是否将带来多大的影响和传富梦想的落空、或产生障碍呢?还需拭目以待。
对此,笔者希望这阵严厉的监管所带来的镇痛尽快结束,使保险市场回到应有的轨道上。
 
二、“保不姓保”的内地保单,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2016年,内地的保险市场,“黄金期”与“投资潮”交相呼应,加之几家保险公司“不稳重”“踩红线”的频繁举牌,合力刮起阵阵难以约束的保不姓保的“*风”,带动保费规模快速增长和市场的隐隐不安。
相比于香港保险,内地保险同样高调。前11个月,原保险保费收入2.89万亿元,同比增长28.88%,预计2016年保费收入突破3万亿元,其中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4180.74亿元,同比增长50.32%,预计2016年年底我国保费规模将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
1、大额保单的美与魅:
伴随高潮的、备受高净值客户追捧及理财从业者大呼过瘾的,当属“千万乃至亿级保单”雪花般的落地。他们或企业家、或明星、或低调的土豪或、、、,他们共同面对的,是国际国内金融环境对巨额财富的侵蚀、脆弱的婚姻家庭结构、老龄社会的到来、交班潮的来临、财富后继无人、基业薪火难传、该往何处去的家--财的困惑。
对高净值人群特定的金融资产规划与安排来说,保险市场上的类理财、储蓄类的大额终身寿、大额年金(生死两全险)、投连(万能)险,所具有的或多或少的或隐或显的以下功能与价值,真的很美很魅!
虽然大多对此美魅也许只是“明眸顾盼”或“似懂非懂”,却有着“确定而执着”的迷恋:
1)法律背书、安全稳健、代持藏富、融资理财:
2)定传控富、婚财保护、特殊照顾、预防败家;
3)家企隔离、避债避税、减少争产、移资税筹;
4)高端医疗、移民税筹、杠杆放大、遗税备金;
图片2.jpg总之,这些保单,用接地气的话就是,对内她是和谐家风稳健家财的压舱石,对外是守富传富基业永续的防火墙,现在及未来,是区别资者与豪者的“一纸差距”,更是高净值人群稳健资产配置、传承家族财富的标配和必备!
对于大额保单的上述溢美之词,能否在实践中完全实现呢?笔者持“肯定而谨慎”的态度,需要在个案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肯定的是,上述总结利于保险行业的高端业务的发展,利于高净值客户树立并改变传统的财管财传理念、及运用大额保单进行个人、家庭乃至家族财富保护与规划,助力家族财富与事业的传承;谨慎的是这些价值和功能,是多种“类保险”个性的高度整合后的功能概括,而不是单一的“类保险”具有的共性(提示高净值客户人群注意),走则就容易自恋乃至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只有结合高净值客户本身的家、企、财的实际,选择组合乃至借力其他法律、法商工具的运用,才能真正发挥大额保单“保单姓保”的核心价值实现客户的需求,才利于整个大额保单市场的健康发展,否则,单一的大额保单的传财传富的安排所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可能比这几日引发关注的“香港保单后遗症”,影响更广、误会更深。
 
2、大额保单的N大并发症:
在很多购买大额保单人群中,存在“发病”的可能,其中影响较大的并发症可能表现如下:
1)认为给子女购买年金险、终身寿、万能险就可以实现传富梦想,可能诱发并发症;
2)认为年金险、终身寿、万能险等大额保单都可以隔离债务,可能诱发并发症;
3)认为年金险、终身寿、万能险等大额保单都可以离婚不被分割,可能诱发并发症;
4)认为年金险、终身寿、万能险等大额保单婚内所得都为子女专有,可能诱发并发症;
5)认为年金险、终身寿、万能险等大额保单都可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可能诱发并发症;
6)认为年金险、终身寿、万能险等大额保单都可以规避遗产税(若将来开征)的,可能诱发并发症;
7)认为购买保单就可以隐藏财富、规避FATCACRS税务稽查,可能诱发并发症
8)认为购买年金险、终身寿等大额保单都可以随时退保拿回投资,可能诱发并发症;
9)认为给子女购买年金险、终身寿等大额保单就可以防范子女挥霍,可能诱发“并发症”;
 
3、大额保单传富并发症的表现之案例分享:
上述八种,只是笔者长期与私行、保险公司、客户交流分享中,客户乃至从业者,存在较大误解可能容易产生“并发症”的较重情形的总结,至于其病名与解决方案,碍于篇幅不再一一陈述,下面就第一种“并发症”造成的危害作一分享。
1)案例回放:
王老板,年近5旬,早年创业身家数千万。
一个偶然机会,王先生,再遇人生知己后,无奈与妻子赵某离婚。
离婚后,与知己李某步入婚姻殿堂,后生育一子王某。
2011年,王先生考虑到自己的年龄、健康等因素,打算为妻子和年幼(3岁)儿子王某谋份保障,同时进行必要的财富传承规划。于是,为儿子王某投保大额‘**生’10年期缴年缴保费50万元的年金险一份(投保人王先生、被保险人王某、受益人李某),同时为妻子投保大额终身寿一份(注:两份保单均没(选择)豁免保费条款)。
3年后,因特殊的政策及市场原因,王先生的事业一下子陷入困境。面对陡然增加的经济压力,王先生开始考虑保单贷款事宜,甚至动了退保自救的念头。
后在王先生的多方努力下,事业出现转机,然而不幸的是,因一次意外,王先生离开了人世。
随后,围绕王先生留下的两份“保单”所引发的“并发症”——保单财产争议,在多年不相往来的前妻及孩子,妻子李某及年幼的王某之间展开。
 
2)问题的提出:
问题1王先生去世后,两个成年子女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拿回并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否于法有据?
问题2、妻子李某想以保单贷款作新的投保人,实现王先生生前愿望,但是王先生的两个成年子女拒绝配合变更,李某的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对于问题1,争议关键是保险合同的权益继承、解除权继承,及解除权行使的限制问题。
首先,投保人王先生去世后,“保单权益(现金价值)”属于王先生的遗产,继承人对该权益有权继承。
其次,在继承人享有保险合同权义的基础上,是否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呢?
对此解除权,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基于上述分析,投保人离世后,其继承人基于继承的法律事实,就概括承受了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成为新的投保人,其当然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王先生的继承人应有权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再次,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否可以干涉继承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呢?
根据投保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考虑的实际情况,保险合同一旦任意解除,投保人的继承人直接损失的仅是“保险的现金价值”,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能遭受更大的信赖利益的损失,那么,在承认继承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前提下,又该如何平衡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呢?
对此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根据2015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本条后半部分规定的内容,实际是在维护投保人解除权的原则下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介入权规定,目的是为平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后,投保人的解除权应受到限制。
根据上述分析,李某及其孩子,在向其他继承人支付他们应得的现金价值的份额后,可以阻止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综上,王先生去世后,其两个成年子女,可以通过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拿回并分割他们应得的保单的现金价值。至于本案,李某是否有能力及愿意拿出不菲的钱款,来阻止合同的解除,保护自己和孩子未来的利益,这已不是这里讨论的内容了!
 
对于问题2,实务上,是投保人的变更问题,法律能否支持作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主张呢?
首先,对于投保人的变更,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由当事方自行协商解决。
根据上述继承人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继承的分析,合同的投保人的变更,预示着合同的继续存续,而合同的是否存续在未来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为平衡各继承人的利益,原则上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其次,实务中的作法,投保人的变更也多依赖全体继承人协商解决。
实务中,不同的保险公司,出于延续合同可获利益及减少自身风险的角度,多要求当事方提供较为详尽不一的资料,如须提供:投保人死亡证明、及所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与原投保人的关系证明;若继承人中存在已身故的情况的,须提供身故证明,身故证明无法提供的,由其他继承人共同声明;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有争议);甚至需要投保人全部继承人到场书面表态,选出代表作为新的投保人,等等资料及变更流程。
综上,投保人去世后,新的投保人的变更,多需要继承人通过协商后确定,这对像王先生这样的相对特殊、复杂的家庭成员关系来说,取得继承人之间的一致,是否过于苛刻?有待于实务进一步观察。
 
3)解决该起保单引发的“并发症”如何预防?
针对本案利用保单进行财富保护与传承规划可能带来的意外及并发症,该如何规避呢?
笔者倡议,采用保险传承财富,一定要用遗嘱等工具进行同步的意外的风险锁定!
通常情况下,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一旦发生投保人意想不到的“意外”,对于没有保费豁免及约定降低保额合同继续有效的大额保单,结果主要有两种:
一是继承人之间协商产生新的投保人,续缴保费或保单贷款续保等方式保持合同效力,完成投保人生前愿望,享受未来的“收益及保障”,这在和谐的家庭关系中最为常见;
二是无人愿意或因变故而无力续缴保费,或继承人间不能就变更投保人达成一致的,则保险合同终止,现金价值作为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处理,这种情况在特殊及复杂的家庭关系中较为常见!
具体到本案,可以想象各继承人之间很难通过协商变更投保人、合力筹措或保单贷款续费等达成一致,保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分割保单现有价值,似乎难以避免,王先生生前给妻子及年幼孩子的幸福保障的承诺和愿望将很难实现!
因此,对于像王先生这样想利用“大额保单”,给需要照顾的特殊人群以安排,及提前进行财富传承的高净值人群,笔者进行以下提示:
首先,应进行保费的规划。
对家财收入进行合理的预期的情况下,对缴费周期、年缴费额、总缴费额度等量入为出的设计,防止中途无力缴费、甚至退保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进行保单续期规划。
特别是对投保人特殊意外的出现可能导致的缴费不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建议对是否具有保费豁免条款、降低保额等保持合同效力的条款,进行产品及条款的选择。
再次,尤其应注意“单一传富工具”的法律风险,进行综合的风险体系构建。
鉴于此类案件的理论与实务争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在所难免。为减少肩负传承使命的保单遭遇“意外”而无奈搁浅,笔者建议应以法律视角,整合保护与传承的理念打造稳妥的财富保护与传承方案。
如本案中,在各继承人不能就续保、更换投保人达成一致,出现解除、终止合同,分割保单现有利益和价值的情况下,为使已受损失的保单退费继续用于李某母子的未来的生活及安排,就需要在生前进行同步的或补救的公证遗嘱(遗嘱单独承继和拥有)。
试想,面对王先生两个成年孩子的保单利益争夺,当一纸公证的遗嘱的出现,对于弱小的王某及无助的李某来说,感受到的应是来自王先生的满满的爱与祝福!
当然,若王先生有幸在家族信托理念已经普及的今天进行安排,可以建立以遗嘱工具为统领的,综合家族信托、保险、保险金信托等等工具重构下的财富安排与传富方案。
 
三、借助“家--财的整合保护与同步传承,治疗内单“并发症”,助力财保财传和基业永续!
从香港保单近期的“后遗症”,到国内大额保单可能诱发的“并发症”,笔者建议并倡导构建稳健的财保财传体系:
第一,树立家--财整合保护与传承理念。
高净值客户,尤其是企业主群体,囿于多存家企财混同、股东与家庭一体,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家企联动与连带之实际,及传家又传业的传统,建议进行家--财的整合保护与同步传承的规划。
第二,树立“安全合规”比天大的观念。
安全的核心就是法律、规则、乃至(当地)政策的遵守与不可逾越,及各种风险的预判与风险体系的构建。
第三,树立求异弃同,保险、家族信托、财税诸工具优势组合的工具运用意识。
为实现安全、快捷、私密、少纷争、低成本、和谐、永续的财保财传目标,我们应清楚各种财保财传工具各自独特的、最大的价值与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与不足(生前赠与、身后遗嘱、藏富代持、和谐家族协议、大额保单、集管财与管家于一体的家族信托、保险与信托优势于一体的保险金信托、家企风险隔离的防火墙、流芳百世的慈善基金、税务筹划等),求异弃同,以最优搭档为财保财传护航!
第四,建立规划的动态的方案跟进与调整机制。
家企业的规划,具有个体的针对性、时间与空间的局限性、滞后性,面对新的家企财综合规划要素、风险点、法律政策的消长、变化,都要及时进行动态的规划与调整,而不是像很多客户作完规划后就束之高阁,要定期不定期的送服务的私人财富传承管理师、私人财富管家,进行规划的调整与完善。
 
无家族不传承,无传承不整合!
从香港保单“后遗症”,到内地大额保单的“并发症”,再到家企财的整合保护与传承理念分享,比原想的冗长,随笔所至,不足不到,欢迎雅正!
 
(作者:吴振举,盈科家族律师,盈科全国保险专委会副主任、兼家族信托中心郑州分中心主任、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理事、财富管理杂志特约撰稿人、私人银行家俱乐部特约讲师、中式家族财富风险诊断Forwin系统研发人、中式家族企业传承模式诊断Forbin系统研发人;IFOR家企财整合保护与同步传承体系创始人)